1、簽訂供熱采暖合同

  采暖用戶為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,減少供熱采暖交易糾紛,便于對供熱單位的服務進行監督,應當和供熱單位簽訂書面供熱采暖合同。供熱采暖合同同時也是采暖用戶報銷采暖費的依據。

2、交納采暖費

●采暖用戶應當在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將本采暖季(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)的采暖費足額支付給供熱單位。

●采暖用戶直接向供熱單位交納采暖費。?

●為免受欺詐,采暖用戶交費時可以通過所在區縣主管部門或登錄其官方網站,查驗供熱單位是否經過備案登記。?

●采暖用戶交納采暖費時,應當向收費單位索要本市國稅部門監制的采暖費發票。

  友情提示: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,自次年1月1日起將計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違約金。

3、投訴供熱服務質量

●供熱單位應當公布值班、報修電話,并在采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。

●采暖用戶發現室內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應當首先向供熱單位報修。供熱單位應當在接到用戶報修后及時入戶測溫,并進行調節和檢修。

4、出現下列情況,供熱單位不退還采暖費

●采暖用戶改動了居室結構、采暖設施或增加了采暖面積,以及因裝飾裝修、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;

●采暖用戶拒絕供熱單位入戶進行檢查、維修作業,以及拒絕供熱單位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的;

●室外日平均氣溫低于-9℃的;

●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然氣、電力、自來水采取限量供應措施的;

●供熱單位因設施安全檢修需停熱的,但不得超過6小時,且已提前公告,整個采暖季累計不超過3次。